上海海洋大学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行为规范

发布者:李兆军发布时间:2017-12-28浏览次数:155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上海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指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承担的职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的总称。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审计人员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审计部门形象。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实事求是、保持职业谨慎、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个人认为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学习,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保持并提高政治敏锐度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三章 廉洁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健身等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不得无偿乘坐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与被审计业务无关的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信息;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校及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规范和工作纪律教育,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规范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人员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