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审〔201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上海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落实,重在促进资源绩效提高。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五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审计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之前,由校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以是审计处进行,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九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会同科技处等共同按照相关程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在支出范围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三)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四)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科研经费预算与执行情况。对预算批复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审查科研经费内部控制情况。对科研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合法性、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三)审查科研经费管理责任情况。对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学院责任、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等进行审计。
(四)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审签立项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审计处立项。
2.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
3.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财务处审核签章后,提前10个工作日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4.审计处及时对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签署审计意见。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如发现经费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以纠正。
(二)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学校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科研经费审计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实施,需调整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审计立项申请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经批准后审计处立项。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院系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3.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按规定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上级科研项目管理单位文件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名单范围的,由审计处组织按规定程序在其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范围遴选确定。
2.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后,征求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学校审计处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任务申报书(合同、协议)、批复预算、结题报告。
2.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复印件。
4.经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学校安排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课题立项资料
(1)任务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含子课题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2)立项批复文件。
(3)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科研项目组全体人员名单。
(4)项目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变更资料。
2.预算资料
(1)预算书(含子课题)。
(2)预算批复文件。
(3)预算调整申报及批复资料。
3.预算执行资料
(1)专项经费下拨与外拨经费资料。
(2)配套经费到位资料。
(3)经费支出报表、明细账、固定资产清单、合同协议和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料。
4.经费监管及成果资料。专项(中期)审计报告、结题总结报告等完成情况报告,论文、专著、专利等证明资料。
5.其他资料。
(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所需资料按上级部门文件和审计事务所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有权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