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修改)
一、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参与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学校、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学校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决算以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控股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及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及使用效益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审计。
九、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对校内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对学校修缮工程重要事项、重点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对修缮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十一、对学校基建工程过程管理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开展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十二、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行审计,对科研项目决算进行审签。
十三、对学校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五、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和主要的工作报告、调查报告等。
十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落实本部门保密、档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