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审〔2020〕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上海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学院、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取得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后续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审计建议的落实,提高整改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其所开展的审计工作。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承办或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应以合同形式约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在分析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的合理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审计整改落实事项重要程度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编制后续审计项目计划,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一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章 后续审计程序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后续审计项目计划,组成项目审计组,编制项目后续审计方案,下达后续审计通知书,具体要求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编制项目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审阅上次审计的相关资料,分析审计提出问题和建议的性质、内容、原因以及整改要求;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计划和整改落实结果报告,分析整改落实措施的及时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三)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重点关注审计意见整改落实不完整、理解有误、存有异议以及未采取整改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后续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后续审计方案的编制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上次审计意见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四)后续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和实施步骤;
(五)审计组人员组成、分工和审计时间安排;
(六)审计方案编制人和编制日期。
第十一条 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建议是否仍然适用。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内外部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变化,使原有审计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在后续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后续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做好审计准备工作,提供后续审计资料。后续审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于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整改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尚未及时整改落实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后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整改落实计划和措施是否完整、合理、有效;
(二)上次审计提出的类似问题是否仍然发生,相应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三)尚未整改落实的事项、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是否存在上次审计遗漏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方案,运用审阅、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后续审计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学校审计部门报告,以确定是否重新组织专项审计调查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后续审计现场工作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归集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审计结果。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人员应予以核实。
第十七条 后续审计报告应说明后续审计的目的,前次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后续审计的结果以及对整改落实的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正式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出具后续审计报告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被审计单位完全执行了原审计建议,已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整改落实措施的,审计报告中应列示具体整改落实事项及其结果,给予肯定的审计评价,必要时可提出在下次审计中应予关注的事项;学校审计部门可根据后续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二)被审计单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原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措施不力的,审计报告中应列示具体整改落实事项及其结果、未整改落实的原因;学校审计部门可根据后续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提出明确的审计处理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原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中应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审计项目建立后续审计档案。后续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后续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等审计结论性文件;
(四)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审计回复文件;
(五)其它审计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