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郝蕊发布时间:2024-10-23浏览次数:15

沪海洋审〔202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绩效审计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上海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海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学校事业发展、资源使用等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经济性,是指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第四条绩效审计着眼于发现问题,立足于提高学校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绩效审计结果应当纳入年度部门考核或专项项目考核内容,与学校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作为学校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学院、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济管理责任,对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审计部门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者替代组织管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绩效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绩效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下属单位,重大政策和重大重点项目。

对学校及其下属单位的绩效审计,应当围绕单位职责、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对重大政策和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审计,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既可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将绩效审计嵌入作为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其他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综合审计或独立审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要性 所选项目对学校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

(二)时效性 所选项目应围绕学校当前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介入时机适宜;

(三)增值性 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行性 所选项目要考虑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八条 绩效审计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

绩效审计的内容涵盖被审计对象的全部资金收支及相关的的经济管理活动,包括经济管理活动中涉及的人、财、物、信息、技术、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内控制度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有效性,经济管理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际情况等内容主要审计内容有:

(一)有关经济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三)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情况;

(六)绩效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重大重点项目可实施跟踪审计,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审计实施

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审计方法

第十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选择绩效审计方法时,除运用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

(一)数量分析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者比率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分析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间内的业务量、成本和利润三者之间变量关系的方法;

(五)专题讨论会,即通过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经营管理活动特定项目或者业务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方法;

(六)标杆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查,通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经营管理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的方法;

(七)调查法,即凭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访谈、问卷),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现象、事实进行考察,通过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得出结论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间的关系,以每单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来评价项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数据包络分析法,即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以凸分析和线性规划为工具,应用数学规划模型计算比较决策单元之间的相对效率,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的方法;

(十)目标成果法,即根据实际产出成果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将产出成果与事先确定的目标和需求进行对比,确定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十一)公众评价法,即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证据信息,评价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第五章 绩效审计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经济管理活动及相关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充分体现和真实反映项目的绩效、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及评价的政策需要。

第十四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和国际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与被审计对象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六章 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客观公正、表达清晰、结论合理。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审计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十九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学院、部门利益和学校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七章 绩效审计结果运用

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审计整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