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审计质量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郝蕊发布时间:2024-10-23浏览次数:11

沪海洋审〔20201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上海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其所开展的审计工作。委托外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承办或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应以合同形式约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标:

(一)保证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

(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效率及效果;

(三)保证审计的评价、监督与服务工作在独立的条件下开展,促进学校完善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学校发展。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组织机构、审计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请示、审计文书签发和审计资料归档等方面工作的质量控制。

项目质量控制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制定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第三章 全面质量控制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主要业务范围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内控审计、绩效审计及审计调查等。在开展审计项目时,以组织审计组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七条 学校审计人员需要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方面相关专业素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高校教育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写作能力、综合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证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以保持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与内部审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定期接受后续教育,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需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时,首先要考虑其工作能力,专业技能和沟通协调能力,科学搭配小组成员并进行合理分工。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呈报分管、协管校领导审定,重要事项审计报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需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至分管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消除或规避审计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领导及部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审计部门需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按规定审批程序再次签发后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保持与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等的积极有效沟通,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

审计结果沟通采取书面形式。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部门、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和答复。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将后续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在计划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

后续审计可以是独立的专项审计项目,也可以嵌入不同类型的在审项目,以后续审计事项的形式列入在审项目的重点审计内容。专项后续审计项目出具专项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外包审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外包审计业务管理制度,强化控制,确保外包业务审计质量。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要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查阅审计档案,必须经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四章 项目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经学校批准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立项之后,成立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成员的职责。审计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完成的时间和质量、小组成员工作结果等基础工作的质量负责。审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初步调查,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二)明确项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合理应用审计技术和方法。

(三)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学校审计部门批准。

(四)组织并监督审计组成员依照审计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规范实施。

(五)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六)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并报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意见。

(七)对本项目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向学校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情况,提交审计报告等资料。

(八)负责本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收集有关资料,根据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规模和性质确定审计目的、审计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项目审计方案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项目审计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方案进行调整。

项目审计方案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人员分工、审计时间、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等做出明确的安排。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取得证据的程序必须完备。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对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确认,并附注说明,并要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应用审计抽样、分析程序、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等审计工具和技术,并充分考虑各类审计工具和技术的适用条件与审计风险。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应当实事求是、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全面落实经过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的要求。

第三十条 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需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必须进行重新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的项目进行详细复核,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重点复核,重点复核的主要内容有: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进行过充分的沟通,重大问题揭示与文字表达是否清晰、准确,审计报告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档案实行项目组负责制,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档案所反映的业务质量负责。审计档案遵循《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及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