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郝蕊发布时间:2025-09-12浏览次数:10

沪海洋审〔202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实现促进完善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绩效管理的目标,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规〔2020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以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等各类建设、修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投资评审、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竣工结算到财务决算等业务活动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恰当性和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审计处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对建设工程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定期报告,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定期向审计处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协调解决审计中发现的工程管理方面的问题;负责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总包等参建单位及时、有效地落实审计意见。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请, 按照合同以及审计结果进行工程相关价款的结算。

 

第三章 方式方法、基本程序和重点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审计的基本方式

(一)  对概算金额达到500万元(含)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的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

(二)  对未列为全过程跟踪监督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事中审计或结算后的竣工结算事后审计。

(三)  对工程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建设工程审计的基本方法

(一)  合规合法性审查、技术经济审查和内部控制检查相结合。

(二)  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  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

(四)  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

第九条建设工程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  审计立项。基本建设工程和概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原则上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其他项目实施抽样审计。

(二)  审计准备。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按程序和规定组建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及时收集审计实施所必需的资料;在审核确认送审资料基本完整后,予以正式立项,并编制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及主要审计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内容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  审计实施。根据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通过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进点、踏勘现场、分析测试、编制工作底稿等必要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初稿。

(四)  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初稿,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初稿和业务部门回复意见进行分级审核;完成规定的审批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文书,按规定送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五)  审计整改。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长和协管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第十条建设工程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  履行建设工程程序情况;

(三)  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  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五)  项目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六)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若审计中发现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存在下列行为或现象的,审计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

(一)  在学校组织的投资评审和工程管理活动中,未充分或正确履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  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审核并支付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金额,经审计确认存在超出允许的误差、且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

(三)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工程结算款项的行为;

(五)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项目管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审计处应向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提出预警、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项目资格的建议:

(一)  违反国家、行业、学校等法规制度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  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行为;

(三)  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行为;

(四)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线索,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原则性调整的,从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海洋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沪海洋审〔202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