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布者:李兆军发布时间:2018-12-07浏览次数:29

沪海洋审〔2018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行政职能处(室、院)、二级学院()、直属部门、党群组织、控股(控制)企业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其他学校管理的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对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着眼于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情况,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中层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履职尽责情况,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原则上根据岗位分类统筹安排,任期内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的应当接受审计。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校建立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经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处负责人组成,分管、协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经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经审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整改落实和审计结果运用的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经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和措施;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沟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及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的建议,督促审计意见落实;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干部监管工作需要,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在新任中层领导干部任前谈话时明确告知有关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要求;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九条人事处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干部管理需要,配合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等部门提出审计对象的建议;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落实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对审计报告反映的人事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制定、完善有关制度。

第十条审计处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委托,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计划;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议上报经审领导小组;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是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资料;协助被审计部门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整改;根据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财务管理层面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被审计部门的财务管理问题,加强相关财务人员培训与指导;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学校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直属部门财务收支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监督执纪问责要求提出审计重点对象的建议;依纪依规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将审计结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教育、监督和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将审计结果反映的事例纳入党风廉政与警示教育内容,加强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落实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职能处(室、院)、党群部门、直属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和重大财经政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

(二)任职期间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学校相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情况;

(四)预算安排、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五)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部门管理制度的健立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和重大财经政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

(二)任职期间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学校相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预算安排、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决策、管理及绩效情况;

(八)部门管理制度的健立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控股(控制)企业主要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和重大财经政策和,推动企业发展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学校相关规定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企业的监管情况;

(十)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经审领导小组提出的有关要求应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必要时审计的时间和范围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处按照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及审计力量情况,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公示;

(三)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七)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个(含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含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部门(学院)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职责分工、业务开展等情况;

(二)财务管理与收支相关资料,包含财务审批流程,经费来源、账号清单及收支明细、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等资料,如有收费项目,提供收费项目备案及票据使用相关资料;

(三)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四)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的资料,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招标采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验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六)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结果报告、部门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七)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八)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经济责任等;

(二)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重大经济决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等事项履职情况,以及以往审计整改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应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中层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

(四)审计建议;

(五)其它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其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其本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作必要修改。

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其本人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含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计评价重点关注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审计期间内财务管理、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中层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上海市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二)国家有关部委、上海市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三)学校章程、制度,部门(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四)部门(学院)的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其他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条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工作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审计整改

第三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按《上海海洋大学审计整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