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审〔20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海洋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形成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审计处以特定方式,公开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审计结果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公开途径
第五条 根据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分别采取如下形式:
(一)会议形式,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层干部大会、校长办公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行政例会、审计工作会议等形式公开;
(二)文件形式,以审计专报、审计业务报告、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予以公开;
(三)网络媒体,利用校园网、审计处网站进行公开;
(四)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开,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开;
(二)分类公开,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开;
(三)综合公开,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开。
学校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范围、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审计结果公开的具体方式。
第七条 下列内部审计结果应当公开:
(一)预决算及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三)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四)绩效审计结果;
(五)基建、修缮审计及审价结果;
(六)审计整改结果;
(七)其他应该公开的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可以分别公开,也可以合并公开。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八条 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审计处拟订审计结果公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公开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需公开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学校秘密的;
(四)阻碍审计结果公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