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洋审〔20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增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健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的长效机制,促进学校完善治理、目标实现,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揭示的问题,进行纠正、查处、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部门对学校及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各部门、企业实施的各类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建立审计情况通报、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三章 整改责任主体
第六条 上级部门对学校的审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组织实施的审计,现任被审计单位党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原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分工和整改期限。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部门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整改程序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个(含15日)工作日,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审计整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小组组成;
(二)审计揭示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问题整改的具体部门和人员;
(四)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
(五)问题整改对需要追究责任的部门或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个(含60日)工作日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的整改措施实施情况与结果;
(三)问题整改对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需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财务收款或调账凭证,制订、修改或废除有关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的文件,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对学校进行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无上级文件规定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向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第五章 整改回头看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回头看督查对象和事项,对违纪违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审计督查3个(含3个)工作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查通知书。
下一轮审计必须对上一轮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整改督查。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历史遗留和其他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目标考核等工作中,在依法作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决定,在加强财政、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将审计结果作为依据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应当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对被审计对象负有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提醒;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诫勉谈话;对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受理审计处移送的问题线索,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审计事项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根据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的要求,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协助和配合其调查、核实、处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建立清单“销号”制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将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年度预算调整、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应将审计纳入校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发展考核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将审计结果运用于校属企业管理监督、企业改革和资产处置过中;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2.上海海洋大学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3.上海海洋大学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附件1
关于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审整通〔20**〕***号
******学院(处、室):
根据***委托,我们对***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报告发送给你们,请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审计整改实施办法》(沪海洋审〔2018〕**号)的要求,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请自收到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审计整改方案,60个工作日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
联系地址:行政楼705室;联系人:李兆军
联系电话:61900292
审计处
20**年**月**日
附件2
上海海洋大学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编号 | 项目名称 | 问题类型 | 问题摘要 | 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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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
20**年**月**日
附件3
上海海洋大学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审计项目:***
编号 | 问题类型 | 问题摘要 | 已整改 | 正在整改 | 尚未整改 | ||||
整改措施 | 已采取措施 | 下一步措 施 | 完成时限 | 主要原因 | 整改措施 | 完成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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